警方回应人贩偷小孩,警方回应人贩偷小孩的事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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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dmin 2025-04-25 下载中心 10 次浏览 0个评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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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人贩子进村偷孩子,被村民抓到后打断手脚,村民需要负什么责任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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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贩子进村偷孩子,被村民抓到后打断手脚,村民需要负什么责任?

近年来拐卖人口事件时有频发,特别是在山区农村,总有一些人贩子为了金钱挺而走险,时机成熟,就对小孩下手。

人贩子朱某来到贵州农村,摸清当地情况,将目标锁定3岁男童身上,趁男童在地上玩耍,周围正好没人,将小孩打晕,正准备抱走,恰巧被男孩伯父余某撞见,他高声呼喊,“快来人啊,有人偷小孩!”

话音一落,小男孩的母亲冲出门外,周围的邻居们也纷纷赶来,将朱某团团围住。众人一看不是本村的,朱某狡辩道:“我看孩子晕倒,准备送他去医院”,但这一切被余某孩子大伯看在眼里,气愤地咬咬牙,怒火中烧,和村民们一齐喊“将人拉村委会,不能让他逃了!”

没曾想朱某本想借三寸不烂之舌逃过一劫,他拼命挣脱余某等村民们的挟持,想要逃跑,这一举动激怒了乡里乡亲们,村民们群情激愤,你一拳我一脚,揣的瑞,打的打。把个朱某揍得鼻青脸肿,没等警察赶来,余某的群殴,被医院确诊朱某手脚打断了。警方随后将余某等人带回警局。

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他们抓捕。余某等人将要面临牢狱之灾。

人贩子固然可恶,但村民是否有权利惩罚他呢?当然不能,人贩子犯法,权利应交由法律制裁。

回到本案中,余某等人殴打行为既不属于正当防卫,也不属于防卫过当。其实余某等乡亲们完全有能力将他抓住,等警察来人即可。

案件中,朱某打晕孩子是事实,如果他确实是惯犯是人贩子理应受到法律制裁。

朱某偷孩子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,而且损害了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行为。如果他没偷孩子,没想逃跑,村民暴揍与他不当行为不存在关联性的。

余某等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,并不意味着,不用承担刑事责任,抓住人贩子是正义之举,值得表扬,但因一时气愤,无视法纪,将自己送进监狱就太不值了。

淑邀,这种情况虽然说是大快人心,但却不合法,只是为了解气!虽然说法不责众,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是谁打的,还是要负法律责任的!因为虽然人贩子人人恨,但已经被抓,丧失反抗能力了,你再对他们实施打击,如果过重至死至残,警察也不好交待,毕竟法律不允许私刑![灵光一闪][打脸][打脸]

村民要负责赔医药费,可能还面临刑拘!很遗憾人贩子固然可恨但是也受法律保护。村民动私刑

是不被法律允许的!人贩子是该关,还是该毙。那得由法制机关人员来执法。村民没有处决人贩子权利!碰到这事只能把人贩扭送派出所报警处理!只能寄希望法律能对人贩子严加惩罚了!

这是见义勇为,政府应予表彰奖励。许多亊政府因为各种原因,不可能及时到位,就需要民间互帮救助行为,打击犯罪也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公序良俗。各级政府应当支持鼓励这种行为。对打击犯罪,稳定治安发揚正气有利。

这类事已经回答了几次了,齐诚也已表明了自已的观点,齐诚以为,如此歹徒已被控制,不可能再继续行凶作案,他已没能力和机会了,已对其他人没有任何危协了,如你因为恨控制不住自己,再把歹徒打伤或打残或致死,是负民事或刑事责任的。问题是是否你们已控制住歹徒,确定他已没能力,偷人作案行为已终止,对其他人也已没任何危害为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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